军人休假探亲制度,图解来了!

军官休假

士官休假

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天。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20年的假期30天。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休假、探亲的军官和士官召回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不得随意召回正在休假、探亲的军官和士官。

军官和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应休未休的假期应当安排补休,召回休假探亲的差旅费应予报销。如果未能安排补休,按相关规定计发未休假经济补偿。

探亲假期是否包含路途往返时间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在几项规定中,都没有对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做硬性规定,具体往返时间要视部队驻地及交通情况而定,由各单位在批假时自定。军官探亲假期经批准分两段安排或者在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第二次探亲或者安排补休的时间均不含路途往返时间。未休假经济补偿

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参见左图。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

以下情况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军官、士官不申报年休假计划或未全额申报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计划本人放弃的,当年11月30日前下达退出现役命令的,编外或免职后未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当年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当年义务兵选取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代职、上学等特殊情况,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因代职、上学、借调帮助工作等,军官和士官实际工作单位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年休假纳入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管理,未休假经济补偿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休假情况由实际工作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函告。军官调动当年的未休假经济补偿由调入单位发放,调出单位负责提供休假情况。个别师级以下军官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当年休假天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未休假经济补偿可按实际未休天数计发,其中超出《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经费,由各单位从机动财力中解决,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的5%。

补充说明
1.年休假假期(1)干部、士官因工作调动、单位移防换防、家属随军或者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导致年休假假期发生变化的,应当调整年休假计划。调整的年休假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办理1次,第四季度变化的即时办理。(2)全年应休天数按照假期变化前后分月折算,具体为:年休假假期=(假期变化前应休天数÷12*变化前年内月数)+(假期变化后应休天数÷12*变化后年内月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月数。(3)干部、士官因服役时间(含参加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导致午休假假期发生变化的,不分月折算,符合条件当年享受变化后的假期。

2.休假次数
(1)干部、士官年休假应当集中安排,分段安排2次未休满的,可以适当增加休假次数,费用由个人负担。(2)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并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被召回的,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3)休假时间跨年度的,实际休假天数分别计入相应年度,未休假天数不得跨年度累计。
3.探亲次数(1)已婚干部、士官与父母(包括配偶父母,下同)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探亲假。(2)已婚干部、士官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配偶2次。(3)已婚干部、士官与配偶、父母均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父母1次、探望配偶2次。探亲假假期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4.往返时间
(1)干部、士官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原则上接照乘坐火车实际在途时间计算,不足1天的接照1天计算。(2)交通确实不便的,往返时间可以视情各增加1至2天。(3)驻西藏地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干部、士官探亲,或者驻其他地区部队干部、士官前往上述地区探亲,路途往返时间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视情接照实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途时间计算,并报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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